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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具体的结算方法如下:
(1)省内异地就诊实行的是全省统一规定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但基本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根据参保地规定的有关政策;
(2)跨省异地就诊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直接结算,原则上实行的是就诊地规定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实行的也是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1、 跨省异地备案期限及有关待遇规定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职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中途需要变更的,变更间隔时间应满6个月;临时外出就诊职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重新登记备案。通过个人承诺制进行备案的参保职员,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内按规定准时完整补充跨省异地就诊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接续享受“长期”有效期限。3个月有效期内,承诺人未按规定准时完整补充跨省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即终止其备案有效期。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等状况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但实行个人承诺制的,在未按规定完成备案证明材料补充之前不能变更。
2.参保职员可在就诊地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备案手续,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成本异地直接结算。
3.参保职员因急诊抢救就诊,没有办理异地就诊备案的,视同已备案,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有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有关门诊(门急诊抢救)、住院医疗成本。
4.异地就诊(含省内和跨省异地就诊)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医疗成本,原则上实行就诊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实行参保地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率、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待遇政策。
5.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且在有效期结束后出院的,视为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诊成本可直接结算。
6.参保职员在就诊地无等级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视同为一级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7.异地职员医疗成本进入大额医疗补助后,参照基本医保规范有关规定实行。
8.其他未尽事宜,根据《陕西基本医保异地就诊直接结算规范改革推行策略》(陕医疗保险发〔2022〕36号)有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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