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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有发过生育待遇优化调整政策的征求建议稿哦↓
成都医疗保障局
成都财政局
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税务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情的公告
(征求建议稿)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险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进步的决定》部署,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险规范保障功能,进一步提升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分娩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成本,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单胎分娩5000元,有医学指征实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成本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发生医疗成本据实支付。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按本公告规定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标准同步调整。
2、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分娩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员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成本,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单胎分娩3000元,有医学指征实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成本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对其发生医疗成本据实支付。
3、有关工作需要
有关部门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积极协同,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术用率,落实参保职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切实维护孕产妇合法权益;要加大政策宣传,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本公告自2024年 月 日起实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同的,以本公告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医疗保障局负责讲解。
成都医疗保障局
2023年 月 日
政策来源,https://cdyb.chengdu.gov.cn/ylbzj/c129005/2023-12/12/content_8711c31da58a41c69c6785b5113515f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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