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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拟定书面离婚协议,一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本规范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参考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登记员查看江苏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管理软件,所载结婚记录与当事人名字、身份证件号等信息一致的,经核实,可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系统内所载记录存档保存;系统中记录与当事人信息不同的,当事人需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需要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日),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状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日),双方未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察。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规范第五十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本规范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行和审察。
因当事人户口迁移等缘由,不在已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管辖权范围内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本规范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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