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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养犬文明规定及处罚
1、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按期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获得犬只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未根据规定按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限时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置场合等代为处置,所需成本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养犬单位和个人携犬出户时需要用束犬链(绳)拴犬只,犬链(绳)长度不能超越1.5米,需要由成年人牵引,不能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未用束犬链(绳)或携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云南文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无主犬只,将视为流浪犬进行处置。
3、犬只在公共场合产生的粪便,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用环保纸袋采集粪便,投放到宠物粪便采集箱或公厕,并将受污染地区清理干净。携犬出户未履行卫生责任处置犬粪的,依据《云南文山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养犬不能干扰别人正常生活,放纵、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伤害别人。驱使动物伤害别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饲养动物,干扰别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纵动物恐吓别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养犬单位和个人不能妨碍国家机关员工依法实行职务。对妨碍国家机关员工依法实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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